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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 手 协 议 题记: 在浙江省长兴县,一个叫陈月亭的女人与一位叫王玉平的男人一直过着同居的生活。可没想到,2001年的一天,王玉平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。陈月亭还未从悲痛中缓过劲来,一个叫叶顺弟的女人就凭着一张协议书将她告上法庭,要求她归还10万元钱。王玉平与叶顺弟到底是什么关系?叶顺弟手中的协议书又是怎么一回事? 点击关键词: 非法同居 “离婚”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 纠纷因财物而起 王玉平与叶顺弟原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,他们还有一对可爱的女儿。丈夫王玉平在浙江省长兴县城里开办了一家磨料磨具公司,公司的资产有上百万元,他们的生活也过得很富裕。然而在2001年,这个家庭却遭受了致命打击,丈夫王玉平在一次意外的车祸中去世了。随着王玉平的离去,公司垮了,全家的支柱断了。 当叶顺弟还处在失去丈夫的痛苦中,在她的生活里又发生了一件事,而这件事对她的打击并不亚于失去丈夫。 原来,叶顺弟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,意外地发现了一份协议。这份协议是她的丈夫王玉平生前与一个叫陈月亭的女人签订的。其内容主要是:王玉平与陈月亭为了了结“朋友”一事,经双方协商,由王玉平一次性补偿陈月亭生活费总计人民币10万元整,以后互不干涉。 陈月亭和王玉平到底是什么关系?当记者向叶顺弟问及此事时,叶顺弟却说,如果没有这份协议,她再也不愿意提及丈夫和陈月亭的那段往事。 不愿提起的一段往事 原来,从1995年到出事前,王玉平一直和陈月亭在一起,那么他们为什么要签这份协议呢?带着这个疑问,我们的记者去找陈月亭,但是几经周折,都没能见到她。最后,记者找到了陈月亭在农村的家,陈月亭的父亲告诉记者,在他们家人的眼中,王玉平早已成了自家人。 陈月亭的父亲介绍说,当初陈月亭是在王玉平的公司打工,深得王玉平的赏识,而后两个人的关系越走越近,直到有一天,王玉平亲自到陈家来求婚。当时陈家明知王玉平早有妻室,但是对王玉平的求婚他们并没有反对。因为全家人都觉得王玉平为人大方,又很能干,而且他们相信王玉平是真心喜欢陈月亭,总有一天王玉平会跟原配离婚并娶陈月亭为妻的。 同时,王玉平也在陈月亭家表态,说肯定会与妻子离婚,娶陈月婷为妻。 就这样,1995年,王玉平和陈月亭开始了同居生活。王玉平还经常带着陈月亭到上海、牡丹江等地出差。从那时开始,王玉平就不再回家了。 王玉平的结发妻子叶顺弟得知此事后非常恼火,她也曾和丈夫吵闹过,但都无济于事。由于王玉平是她生活的全部支柱,如果没有了他,她不知道以后和两个孩子怎么过下去。于是,她没有选择与丈夫离婚,而是默默地接受了这一切。她说,她会等着丈夫回心转意的那一天,而且她还相信王玉平不会和她离婚。 那么,王玉平当时究竟想不想离婚呢?由于他的离去,我们已经不得而知。 后来王玉平确实没有和叶顺弟离婚,而他对于那个家、对于他的妻子、对于他们的两个孩子,却再也没有尽过任何义务,他把全部心思都放在了陈月亭的身上。 陈月亭的父亲告诉我们,虽然王玉平很宠陈月亭,但是1997年,陈月亭和王玉平曾经为“离婚”的事发生过一次大的争执,并且提出分手。那份由王玉平一次性补偿给陈月亭10万元的协议,正是在那时候签订的。 陈月亭的父亲: “当时他们为这个事(离婚)发生过口角,陈月亭说‘你再不离婚,我们就分手’。王玉平一生气,也说‘分手就分手’。” 那么,当时的情况究竟是不是这样呢?我们看到,在王玉平与陈月亭签订的协议书上还有三位证人的签名。于是,记者找到了其中的一位证人。 这位证人告诉记者,当时签协议时,王玉平当场就给了陈月亭8万元现金,随后又给了2万元,总计10万元。他们都以为这两个人是真的要分手,不知道后来怎么又走到了一起。而对于这一切,叶顺弟一直蒙在鼓里。 陈月亭的父亲说,当时王玉平和陈月亭签协议只是一时赌气,事后两人又重归于好,直到王玉平出事前,还一直在一起。而且,事后,陈月亭又将10万元钱还给了王玉平。 然而,叶顺弟却不能接受这种说法。她认为虽然她不愿意再去追究王玉平和陈月亭的任何责任,但是王玉平不应该私自给陈月亭10万元钱,因为那是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。于是,叶顺弟决定把钱要回来。 伤心之下的决定 在与陈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2001年7月,叶顺弟以侵害其婚姻家庭财产为由,把陈月亭告到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。2002年1月,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当时王玉平给付陈月亭10万元,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的关系而产生的约定,王玉平在未经叶顺弟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处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,属于一种侵权行为。被告陈月亭在明知王玉平有妻子的情况下,还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,在主观上存有过错,因此,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,即把所得的1 0万元还给叶顺弟。 此判决下达后,陈月亭不服,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湖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 姜铮(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): “该份协议说是解除朋友关系,事实上就是解除一个不正常的、不受法律保护的‘二奶’关系,他们的行为和这个协议都是不合法的。” 法律圆桌 ――嘉宾李明舜(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)。 ――主持人撒贝宁 撒贝宁:李教授,在这个官司当中,首先人们问,这位妻子有没有资格去起诉?因为这份协议的签订者不是她,而是她的丈夫和第三者;而且,协议上所提到的这笔钱也是她丈夫自己拿出去的。 李明舜:应该说,这位妻子行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上的权利,而是她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。也就是说,是她丈夫和那个第三者共同侵犯了她的权利。那么,她完全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益。 撒贝宁:正是因为这个协议当中的内容侵犯到了她的合法权益,所以她才去起诉。 李明舜:对。因为这份协议内容侵害了这位丈夫的合法配偶的权利。这位丈夫签订这样一份协议,没有征得他妻子的同意。而《婚姻法》非常明确地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。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,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,对于日常的生活开支,双方都有权决定,但对于重大的财产处理,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,任何一方单方地作出决定,都侵犯了对方的权利。 撒贝宁:假设这位丈夫当时给对方的10万块钱是他的个人财产,而这个协议的前提又是违法的。那么这个妻子有没有权利去把这10万块钱要回来? 李明舜:也是有权要回的,原因是这个协议本身是违法的。因为《合同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都明确规定,任何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,不得破坏社会秩序。 撒贝宁:您会不会觉得第三者这一方有点冤枉,她毕竟付出了真心,她要求男方给自己一定的赔偿,而现在这个赔偿让妻子要回去了。 李明舜:她本身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。在这种违法的关系当中,她不可能得到什么赔偿,有些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也就必须要自己承担。 撒贝宁:的确,在经济社会当中,人们越来越看重合同、协议的作用,认为它们可以解决很多事情。但是在婚姻关系当中,由于它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幸福、一个民族的道德感,甚至是一个社会的安定秩序,所以在某些情况下,一些错误是无法用协议的方式弥补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