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新设的制度。这项制度从理论上还有继续探讨的必要。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(违约或侵权,侵犯何种权益?),损害赔偿的范围(包括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害,如何认定?),过错的认定(无过错方何为无过错?)等问题,有待于深入思考。
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,受害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?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理论,只要是平等主体间所发生的侵权行为,即可请求损害赔偿,并不过多考量侵权主体的特殊性。但由于夫妻间特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,学术界对能否成立夫妻间侵权仍然莫衷一是,就许多国家的立法例而言,大多只是承认有限的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成立,这主要体现在对于夫妻间配偶权的侵犯,而对于其他的侵害人身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之成立,却是争议颇多。
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,妻子能否要求侵害人赔偿性权利受损的损失,这类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在我国并不少见(秋菊打官司),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范。
丈夫与第三者通奸,妻子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赔偿,第三者的行为是侵权吗?侵害的什么权利?名誉权还是配偶权?配偶权是学理上的概念,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表述。对于配偶权的概念、性质、权利内容,法学界还存在争论。
死刑犯临刑前其妻要求给他生一个孩子,其要求是否应当满足,引发了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的大讨论。妻子不愿生孩子,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?关于生育权的讨论也是婚姻法领域的一大热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