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生育权的讨论
【案情】
据舟山晚报报道,2001年5月29日,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(女)发生争执,将王杀死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罗锋死刑。一审宣判后,罗锋不服,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。其间,罗锋妻子郑雪梨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请求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,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,而且舟山也没有进行“人工授精”的条件,拒绝了其请求。郑雪梨仍然痴心不改,同年11月11日,郑雪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“人工授精”的书面申请。为慎重起见,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,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,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,而且如果满足郑雪梨的要求则导致小孩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,这对小孩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,也将致使郑雪梨这个单亲母亲以后的生活非常艰难,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,以沉默的方式予以了拒绝。2002年1月18日上午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以后,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让郑雪梨与罗锋见了最后一面。随后,罗锋被押上宣判台。随着司法警察的—声枪响,郑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泡影。此案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,—时间“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”问题成为了法学界、司法界和社会公众讨论的一大热点问题。《北京青年报》《东南早报》和《三联生活周刊》都曾以专栏的形式刊登了有关专家对此问题的看法,还有一些法学专家在《法制日报》等法律类报纸上专门撰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。观点各不相同,大部分认为死刑犯罗锋没有生育权,也有一部分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罗锋的生育权尚未被剥夺。
【讨论提纲】
1. 从法理角度谈死刑犯能否具有生育权。
2. 从伦理角度看死刑犯的生育权。
【案情】
胡某(男)和张某(女)于1987年结婚。结婚后10多年来一直未生育子女。胡某和张某都去医院做过检查,检查结果女方没有问题,有两家医院认为男方有不育症,后经一权威医院鉴定胡某的生育能力没有问题。有一次胡某又让张某去做检查,结果张某告诉胡某,她因为怕生孩子影响工作,婚后总是悄悄采取避孕措施,胡某听说后当即与张某吵了架。此后两人为了生孩子的事经常吵架,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,将妻子告上法庭,认为妻子十几年来欺骗自己,使自己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,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,请求判决与妻子离婚并赔偿损失10万元。
【讨论提纲】
1. 男人有没有生育权?
2. 男人的生育权与女人的生育权如何协调?
【案情】
1979年,刚满20岁的周美兰与洪永高相识并同居,不久周美兰怀孕。两人向村里申请结婚,但村干部提出,周美兰没有到晚婚年龄,必须先流产放环后才能结婚。无奈,周只得到本乡卫生院实施了人流放环术。之后二人结婚。两年后,周美兰到了生育年龄,又至乡卫生院将环取出。然而此后,二人一直没有生育,为此,两夫妇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。1999年,在做妇科检查时,B超显示周美兰体内仍留有节育环。周美兰不敢相信这是真的。数日后,节育环取出,但此时周美兰已经绝经,丧失了生育能力。夫妇二人愤而将乡卫生院告上法庭,索赔医疗费37.40元,误工费1000元,精神损失费100万元。
【讨论提纲】
1. 夫妇二人是否应当得到赔偿?赔偿依据是什么?
2. 综合以上几个案例,能否谈谈生育权是什么样的权利?有何特征?对我国立法相关立法有何建议?